苗栗縣頭份市頭份生命紀念館骨灰暫存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113年06月20日苗栗縣頭份市公所頭市殯字第1130016346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14年02月19日苗栗縣頭份市公所頭市殯字第1140004501B號令修正
一、苗栗縣頭份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供市民完整殯葬服務,解決市民死亡後骨灰暫時安置事宜,依苗栗縣頭份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受理期間:即日起至公告截止日止。
三、使用對象:於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以後死亡且符合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稱本市市民者。
四、申請骨灰暫存,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往生者死亡證明書及最新戶籍證明文件、關係人戶籍證明文件,並繳納保證金三萬二千元整,依本所指定位置存放。
五、骨灰進堂時,應檢附繳款書收據及火化證明文件,繳款書收據查驗後正本交還申請人收存。
六、骨灰暫存期間,若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骨灰罐損害或遺失,本所不負保管責任。
七、暫存之骨灰經本所通知後,申請人應依限辦理遷出,並憑繳費單收執聯辦理保證金退還作業,本所無息退還保證金;未依期限提出申請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八、本作業須知報經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